(2012)华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方某某,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华县高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