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传伟与谢庆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伟,谢庆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0-1号原告:高传伟。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庆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传伟与被告谢庆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高传伟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传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传伟撤回对谢庆顺的起诉。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