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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传伟与谢庆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伟,谢庆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0-1号原告:高传伟。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庆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传伟与被告谢庆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高传伟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传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传伟撤回对谢庆顺的起诉。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