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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鸣芳、李楠与杭州康大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丁雅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鸣芳,李楠,杭州康大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丁雅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王鸣芳。原告李楠。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褚娇娇、谢飞。被告杭州康大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雅芬。被告丁雅芬。2011年6月27日,本院根据原告王鸣芳、李楠的申请,作出(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杭州康大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丁雅芬的银行存款4044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2012年2月16日,原告王鸣芳、李楠向本院提出,以双方已达成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杭州康大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上新桥4号房产进行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鸣芳、李楠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杭州康大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上新桥4号房产进行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审 判 长  陈甲骏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