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余其强与浙江融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融华置业有限公司,余其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融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其强。上诉人浙江融华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余其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浙江融华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融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良飞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