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荣江服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荣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227号原告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开发区张家烟霞村。法定代表人徐亭先,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晴晴。被告青岛荣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办事处东叫村。法定代表人侯成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雷鸣,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荣江服饰有限公司票据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7元,减半收取1423.5元,由原告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