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强相银。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强相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垫江县东方花园2幢2单元701室、湖南省双峰县,用笔记本电脑通过3G网卡并设置代理服务器方式上网,在赶集网、百姓网等网站多次发布虚假的杭州文华酒店、杭州凯悦酒店招工信息并留下手机号码作为联系方式,在未实际进行招工面试的前提下,对被害人谎称其已经通过酒店面试,以交酒水押金、服装费、保证金等名义,诱骗多名被害人向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汇款,累计骗取人民币4300元。具体如下:1、2011年5月28日、29日,被害人蒋某被骗后,在本市西湖区文二路保俶北路路口的工商银行,向被告人王某控制的李欣欣工商银行账户各汇款人民币800元、500元。2、2011年6月7日、6月9日,被害人罗某被骗后,在本市西湖区文二路文华大酒店对面的建设银行,向被告人王某控制的李欣欣建设银行账户各汇款人民币400元、500元。3、2011年6月9日至14日,被害人易某被骗后,在向被告人王某控制的李欣欣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分三次共计汇款人民币800元。4、2011年8月30日、31日,被害人范某被骗后,在本市西湖区杭大路工商银行及黄龙快速公交车站旁的工商银行,向被告人王某控制的李欣欣工商银行账户各汇款人民币800元、500元。2011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汇款凭证及账户明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康某甲、向某、康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蒋某、罗某、易某、范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43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