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任慧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高如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高如元,刘永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12号原告任慧,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19号。负责人刘晓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东。被告高如元,农民。被告刘永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慧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高如元、刘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守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