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国胜与周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胜,周远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张国胜,西安市房地一分局职工。被告:周远清,西北国际建设集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往,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胜与被告周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胜因40000元债务涉及王育刚于2012年2月16日就40000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胜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国胜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