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伟冶与朱布谷、兰州宁象黄河水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冶,朱布谷,兰州宁象黄河水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陈伟冶,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陈光平,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布谷,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兰州宁象黄河水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里程沟2号。法定代表人:朱布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冶与被告朱布谷、兰州宁象黄河水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冶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冶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7元,减半收取1653.5元,由原告陈伟冶负担。审 判 员 陈 俊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