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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丽丽与张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丽,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606-1号原告刘丽丽。被告张宁。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宁驾驶的鲁V×××××号摩托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