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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杨红艳与HENRYFOOTESNELGROVE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H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2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H某,男,美国公民,1950年2月25日出生,住址,证件号码PUSA212048531。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杨某诉被告H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恽文佼(代)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