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树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树美(冒名冯秀娟),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苗族,出生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传水,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树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被告人杨树美及其指定辩护人徐传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树美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杨树美在本市西湖区古荡街道益乐新村南区大门口,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张某胸腹部,造成被害人张某左侧血气胸,行闭式引流术治疗;腹部贯通伤,肠破裂,经剖腹探查术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构成重伤。后经网上追逃,被告人杨树美于2011年10月20日在绍兴县柯岩街道澄湾村前澄湾307号理发店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树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树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树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树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