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荣霞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荣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刑终字第46号原公诉机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霞,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捕前住江苏省江阴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斌、王庆洲,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荣霞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丛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荣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告人荣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霞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霞撤回上诉。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果芳审 判 员 李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红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