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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宋荣坤与邹庆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坤,邹庆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27号原告宋荣坤。被告邹庆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荣坤与被告邹庆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荣坤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荣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宋荣坤负担。审判长 董  建  义审判员 刘  德  升审判员 刘  镜  霞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清香-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