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宋荣坤与邹庆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坤,邹庆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27号原告宋荣坤。被告邹庆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荣坤与被告邹庆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荣坤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荣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宋荣坤负担。审判长 董 建 义审判员 刘 德 升审判员 刘 镜 霞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清香-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