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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傅冠岚与毛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冠岚,毛松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8号原告:傅冠岚。被告:毛松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冠岚诉被告毛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傅冠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傅冠岚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书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