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傅冠岚与毛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冠岚,毛松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8号原告:傅冠岚。被告:毛松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冠岚诉被告毛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傅冠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傅冠岚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书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