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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苗春红与尚桂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春红,尚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苗春红。被执行人尚桂兰,现在昌邑市看守所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苗春红与被执行人尚桂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二0一二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桂兰之夫李洪芳名下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