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尚明和与尚兆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明和,尚兆红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尚明和,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玉斌,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兆红(又名尚召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傅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明和与被告尚兆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明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60元,由原告尚明和负担。审 判 长 刘锡平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左宝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穆旭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