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冲、宋帆远航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冲,宋帆远航,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刘冲,女,1981年5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帆远航,男,2005年7月19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冲,女,1981年5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杨建民,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成明,主任。申请执行人刘冲、宋帆远航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作出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冲、宋帆远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192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21927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刘冲、宋帆远航,本案执行费229元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未民桥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同 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