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白婷与杨乐、王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婷,杨乐,王凯,西安恒基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白婷。委托代理人王春香,女,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系原告白婷之母。委托代理人梁双连,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乐。被告王凯。被告西安恒基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61号。代表人胡瑞林,职务不详。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住所:西安市西一路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婷与被告杨乐、王凯、西安恒基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婷于2012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叱红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