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振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振生,谷海英,石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生。委托代理人杨延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海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廷志。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石虹生,男,汉族。上诉人郭振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世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