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城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马小宝与殷亚芹、唐军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小宝;殷亚芹;唐军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莱城民初字第406号 原告:马小宝,男,汉族,1962年5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刘梅,女,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亚芹,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唐军舰,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于红区,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金涛,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丁晓娜,总经理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1601室。 委托代理人:孙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宝与被告殷亚芹、唐军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宝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宝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小宝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小宝负担。 审 判 长 毕玉胜 审 判 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何军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莹 法律后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