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杰与史智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史智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杰,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史智晗,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史智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2年2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明添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芳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