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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文会、田文喜等2人与田文建、田春廷等6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会,田文喜,田文举,田兆义,田文建,田春廷,田殿中,田殿仲,田兆祥,田文孝,田文宇,田步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9号原告田文会。原告田文喜。原告田文举。原告田兆义。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文建。被告田春廷。被告田殿中。被告田殿仲。被告田兆祥。被告田文孝。以上六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文宇。以上六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步术。被告田文宇。被告田步术。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会、田文喜、田文举、田兆义与被告田文建、田春廷、田殿中、田殿仲、田兆祥、田文孝、田文宇、田步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文会、田文喜、田文举、田兆义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文会、田文喜、田文举、田兆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元,由原告田文会、田文喜、田文举、田兆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玉新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