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黎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黎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某甲,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董北村人,农民。被告王某乙,女,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辛庄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韩立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