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海涛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侯海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号原告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海涛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