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毛明新与朱法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明新;朱法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284号原告毛明新,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朱法德,男,1972年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明新与被告朱法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明新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