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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毛明新与朱法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明新;朱法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284号原告毛明新,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朱法德,男,1972年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明新与被告朱法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明新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