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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机械铸造厂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机械铸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机械铸造厂。法定代表人邹嘉善,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黄开法,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机械铸造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出票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巴彦淖尔普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温州市龙湾机械铸造厂,出票日期:2011年7月15日,到期日期:2012年1月1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机械铸造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寒(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