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鸿磊,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款行: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深圳市圆方电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新捷仕电子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为申请人背书委托收款银行:自贡市商行汇东支行,最后持票人: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3月3日,到期日期:2011年9月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