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小小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马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马君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8号原告:徐小小,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32号中兴大厦11层(5-7)。代表人:华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威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马君华,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小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马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小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马君华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徐小小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