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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玉兰与西安华西专修大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兰,西安华西专修大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35号原告赵玉兰,女,1963年10月18曰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巿人,职工。被告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向阳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该大学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兰与被告西安华西专修大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兰于2012年2月16曰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兰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赵玉兰负担。(原告已预交1480元)助理审判员  刘贤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