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合肥万胜装饰有限公司与六安钟基商贸有限公司、孙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钟基商贸有限公司,孙磊,合肥万胜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钟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淠河路北塔公园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9570770-6。法定代表人:孙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磊,男,197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平,六安钟基商贸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伟,六安钟基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万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屯溪路交叉口东环广场B-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642316-3。法定代表人:李昌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六安钟基商贸有限公司、孙磊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六安钟基商贸有限公司、孙磊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六安钟基商贸有限公司、孙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六安钟基商贸有限公司、孙磊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德全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贤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