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2-073发还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斌,李凤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人:张国刚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长治市市委讲师团干部,现住长治市普通街1号西单元302户,系被上诉人李凤则长子。委托代理人任艳红,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住长治市普通街*号*单元***户,系上诉人王斌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则,女,194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无业,现住长治市城区城东路**号*户。委托代理人王岗,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长治市北野广告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长治市梅辉坡小区3号楼甲单元301户,系被上诉人李凤则次子。上诉人王斌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五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斌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艳红、被上诉人李凤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所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五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贾治中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卿发还提纲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李凤则与王斌继承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请考虑以下问题:本案中关于王秋富的遗嘱效力问题。双方所诉争的房产产权状况为个人产权66.57%,单位产权33.43%。《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所诉争房产的个人产权比例未达2/3,对该共有房产无独立处分权利。王秋富遗嘱第八项是对诉争房产的处分,该处分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是无权处分,侵犯了作为共有人的单位的利益,而且王秋富并非所诉争房产的产权登记人,该项遗嘱应属无效条款,故你院将此房屋作为王秋富和李凤则的共同财产按照遗嘱继承不妥,应在重审时予以纠正。本案案由为继承纠纷,应当通知王秋富的所有继承人参加诉讼。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