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20-03-10
案件名称
罗智照强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智照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智照,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1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卓泽锐,陆丰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智照犯强奸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注销原第13号起诉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长 吴声尧审判员 邱路斌审判员 陈壮雄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