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翠红、刘青杰等与衡水市桃城区平贵铁钉加工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吴翠红。申请执行人刘青杰。申请执行人陈黑妮。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平贵铁钉加工部。负责人:姚平贵。第三人姚平贵。第三人姚平忍,系姚平贵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翠红、刘青杰、陈黑妮与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平贵铁钉加工部劳动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平贵铁钉加工部为个体工商户,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姚平贵系该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姚平贵、姚平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姚平贵、姚平忍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翠红、刘青杰、陈黑妮清偿债务4008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