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安华、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安华,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卢德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张玉杰,市民。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市民。委托代理人: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1号D商场1008室。法定代表人:金善朝。被告:卢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杰与被告安华、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卢德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张玉杰申请对涉案合同履行后,其可获得多少盈利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杜亚莉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