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人民陪审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