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民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竞伟与蔡贤达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竞伟,蔡贤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第97号申请执行人:王竞伟,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蔡贤达,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王竞伟与蔡贤达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甬象商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竞伟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贤达未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难以查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9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王云奖代理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