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隋立志与杨洪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立志,杨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隋立志,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杨洪光,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隋立志与被执行人杨洪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崖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