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凌宏权与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宏权,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凌宏权。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国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宏权诉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宏权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凌宏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凌宏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