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川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闫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