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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川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闫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