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育桂与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育桂,侯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王育桂,男,1938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建华,男,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侯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建华银行存款20197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同 创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