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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港联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李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李桂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589号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66250551-8。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桂芳,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李桂荣,女,1946年10月7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李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书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