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于某,1963年8月27日。被告吕某,职、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