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岑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岑某;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某。上诉人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岑某、被上诉人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岑某与应某于2008年2月起分居至今,在原审法院三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双方并未能够沟通修复双方之间的关系。现原审法院在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的基础上,未对双方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处理,依法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潘国悦审 判 员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贺佳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