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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小宇与被告邯郸县美达石膏墙板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54号原告贾小宇。委托代理人高飞。被告邯郸县美达石膏墙板厂。法定代表人周美秀,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小宇与被告邯郸县美达石膏墙板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小宇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