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民复制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康生其他民事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卓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2)深中法民复制字第1号 申请复议人李康生。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0)深宝法民再字第4号原告樊卓灵诉被告马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0)深宝法民再字第4号民事制裁决定,认定原告代理人李康生假造樊卓灵之名进行诉讼欺诈,对其进行了民事制裁,决定对其以樊卓灵名义缴纳的诉讼费750元予以收缴。申请复议人李康生不服前述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原审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制裁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重要证据资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李康生假造樊卓灵之名进行诉讼,其递交法院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均属伪造,李康生的行为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原审法院决定收缴李康生以樊卓灵名义缴纳的750元诉讼费,实为对李康生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进行罚款,这一强制措施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