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与汪龙、林小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汪龙;林小义;陈仁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住所地:海丰县海城镇二环西路。法定代表人:叶力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秋盛,男,43岁,汉族,住海丰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汪龙,男,25岁,汉族,住海丰县被告:林小义,男,33岁,汉族,住海丰县。被告:陈仁录,男,36岁,汉族,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诉被告汪龙、林小义、陈仁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汪龙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4元,减半收取计3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海英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吴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