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