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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民一再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士利与安徽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明光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士利,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一再初字第00002号抗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马士利,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负责人:李焕理,经理。委托代理人:佘广恩,男,194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诉人马士利与被申诉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明民一初字第0183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滁检民抗(2011)13号民事抗诉书,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滁民一抗字0004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马士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0)明民一初字第018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登安审判员  杨 周审判员  董祥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