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禹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步祥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步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张步祥,男,193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052号。法定代表人:沈烈,系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成,系医院医务处助理。委托代理人:张耀,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步祥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以下简称一二三医院)医疗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步祥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到850元,由原告张步祥负担。审 判 长  张素玲代理审判员  庞 珂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